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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0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推动我省国有企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切实加强营销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搞活全省商品流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的重大意义。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长时期的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社会供求关系正在发生着根本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竞争愈来愈多地表现为营销竞争,产品和市场开拓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营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搞活营销,开拓市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市场营销工作,把开拓市场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在研究市场营销战略、协调营销工作、制定营销措施、组织营销会议以及开展营销促销活动等方面做好工作。继续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加大开拓国内区域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力度。以名牌和优势产品为龙头,适时举办交易会、展销会,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促销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牵线搭桥,做好促进企业营销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各企业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促销政策和措施,建立营销激励机制。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当地名优产品企业开拓市场。银行要扩大对名优产品和新产品开拓市场的贷款支持。土地、税务等部门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企业搞好营销给予政策优惠。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做好重要商品的运输协调工作,对烟、糖、茶、胶、冬早蔬菜、化肥、煤、建材、有色金属等全省性重要商品和物资,要优先安排外运。除国家明确或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我省名优产品的宣传,在播报时段、版面安排、网页设置上要尽可能放在突出的位置,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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