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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指导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组织体育经纪人的专业培训;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
  第五条 申请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六条 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一确定的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从业,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
  第八条 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4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2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已取得体育专业经纪资格的单位或合伙人,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需要变更登记注册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实行年检制度。体育经纪人应按规定的年检时间,到原发证机关或委托授权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依照《条例》24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纪人开展体育经纪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体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以下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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