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体育局制订的《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其经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金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体育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依法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