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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体育局制订的《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其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金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体育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依法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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