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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原则规定,部门统计的主要职责: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二是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三是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必需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四是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
  部门统计是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重复统计和数出多门,需要坚持整体设计、明确分工、集中管理、分散实施、上下一致的原则,对部门统计进行合理分工。
  (一)财政、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外汇管理、审计等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海关、铁路、航空、邮政、电信、进出境检验检疫等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部门组织本系统的统计调查。
  (二)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事务、侨务、外事、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交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环保、气象、国土资源、地震、计划生育等上下基本自成体系,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由部门设计并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积极推行全行业统计。有些调查部门实施有困难的,可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三)农业、畜牧、海洋与水产、林业、农机、水利、中小企业、城建、贸易、旅游等负有某一领域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需要根据调查内容明确调查权限。其中,涉及种植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限额以下工业生产情况、建筑业生产情况、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重大国情国力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农业生产条件、农业机构拥有、农田水利投资、畜牧业产品产量、林业产品产量、渔业产品产量等属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内容,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设计调查方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涉及部门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由部门提出调查方案,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业、商业流通等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专业经济部门,如电力、烟草、盐业、医药、黄金、煤炭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由部门实施行业统计。一轻、二轻、纺织等取消管理职能,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的部门,除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下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统计内容外,其余的统计调查由有关公司或行业协会在系统内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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