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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的两大支柱之一,是各级各部门领导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长期以来,部门统计为部门管理、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资料,为整个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县及县以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综合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队伍不散、渠道不乱、信息不断。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撤并的部门,要做好统计业务、统计资料的交接。凡承接被撤销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行业统计职能的交接,并妥善保管被撤销部门的历史统计资料,防止历史统计资料的丢失、损毁。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统计法规、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监督管理全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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