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地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必须步调一致,协调工作,于2000年全面推进。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确定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党政群机关、公检法单位和财政给予补助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在具体实施上可先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单位实行,然后再逐步扩大到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
(二)确定统一发放工资人员,建立人员工资档案库。对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必须将确定后的编制逐一落实到每个人,并建立人员编制卡片。对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编制内正式在编人员给予发放工资;对单位超编人员和单位虽不超编,但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调入的人员,不发工资。在清理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花名册》,并与人员编制卡片核对无误后,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有关资料输入微机,建立人员工资档案库。
(三)确定统一发放工资定点银行。为确定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各地应选择信誉好、设备先进、经营网点多、网点布局合理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工资发放的定点银行,以保证广大干部职工工资存取方便。
(四)开设统一发放工资专户。财政部门在选定的银行开设工资发放专户。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各单位人员工资情况,为每个职工建立人员工资帐户,按单位每月将每个职工的明细工资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五)拨付职工个人经费。财政部门按月将人员经费拨付到定点银行,并根据单位编制性质、经费列支科目,分别列入当年各项预算内、外支出预算,年终根据单位人员增减及人员经费变动情况调整单位预算,人员经费不再拨付职工所在单位。对由预算外资金承担一部分人员经费的单位,其承担部门由财政部门将其预算外资金专户资金拨付定点银行工资专户。人员经费拨付渠道改变后财政部门仍应继续按规定给单位下达包括人员经费在内的财务收支计划。
(六)统一财务管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包括各种资金、补贴、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列支,单位不再列支人员经费。各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保险金等各种保障性基金不再拨给职工所在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有关管理部门。各单位对人员经费不作帐务处理,年终由财政按单位、科目向各单位提供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各单位据此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