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和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以及实现质量目标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三)重点产品依法生产的情况,包括依法执行批准的情况、法定发证产品取证情况等;
(四)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通过质量认证情况等;
(五)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制假售假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治理整顿情况;
(七)对大要案及重要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的情况;
(八)对抵制和妨碍打假工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对制假售假及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问题。
具体考核方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考核结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五、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的失职、失察、渎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形成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因领导、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质量问题严重以及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上级要求治理的本地区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整顿不力,社会影响不好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重要质量事件隐匿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以行政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方式庇护、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有意放纵违法行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六、各市政府、行署要针对当地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打假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