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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鲁政发〔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战略思想,把质量振兴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打假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当地质量总体水平稳定提高,确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质量和打假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和打假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关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当地质量和打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活动,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打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要案,维护打假工作秩序。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增强素质,提高质量水平。
  四、省对市地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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