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针对当地发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假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要按规定职责依法做好打假工作。要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努力发挥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要集中整治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制假售假的专业村、专业乡、专业市场。坚持开展“查市场保节日”、“查农资保丰收”、“查建材保建设”等活动。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的打假责任。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查处;对制假售假责任者,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注销其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坚决进行处理;对有过严重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市场进行整顿。对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市场和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和取缔;要加强对各类旧货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各类市场的主管部门和经营业户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质量执法人员打假及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和围攻、殴打质量执法人员的,当地政府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加大对假冒名优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提供打假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质量和打假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和考核。对质量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本地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