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重要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重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禁止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二)建立和维护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持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不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等均不得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公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客观的产品质量信息。
(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强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保证。要依法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在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建议,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撤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依法监督抽查的企业,其应抽查的产品均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负担。
(四)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对质量可靠、社会信任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可确定为省免检产品并向社会公布。对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省以下各地、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理。
(五)加强对质量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规范质量社会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规范性和公正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质量认证和咨询机构以及已通过认证的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认真实施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凡不经登记备案的,不得进行质量认证咨询业务;要积极引导质量检测机构采用ISO/IFC导则25,为实现各类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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