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的通告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加大统计改革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9〕44号)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精神,决定于2000年5月25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均应按本通行要求进行统计登记。
  二、统计登记实行在地登记管理原则。各区计划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单位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三、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前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后设立或迁入本市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迁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到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五、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地址等发生变化,或统计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合并、分立的,应在批准或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区计划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所有统计登记单位(新成立的除外)每年要办理《统计登记证》年审一次,每一统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办理统计登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年审。
  七、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