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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评选享受
 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深府〔20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肯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他们不断作出更大贡献,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组织一次评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评选名额为30名,当选人员由市政府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一次性发给津贴3000元。
  一、评选范围
  (一)凡在深圳市工作,近5年内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蓝印、暂住户口)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领导干部,以及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中担任正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与评选。
  (三)已享受国务院或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津待遇的人员,不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除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创新,是国内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其研究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在技术应用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工农业生产、高新科技引进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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