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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到集贸市场出售自产余粮,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继续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竞争、开放、统一、有序的粮食市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粮食经营者入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粮食收购和经营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四、完善宏观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安全
  (一)坚持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维持县区现有储备实绩不变;逐步增加省级和地级以上市一级的储备粮规模,省级储备粮今年保持5亿公斤,并实行垂直管理。省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及费用补贴办法。
  (二)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政策性资金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要求,从今年起,逐步增加省、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必须按照省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上级财政部门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保证各项粮食政策性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监察、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三)坚决按期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计划完成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务必把消化挂帐计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按期完成消化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化任务的,省政府将在年末从返还款中抵扣。省计委(粮食局)、财政厅、监察厅、农发行要对消化挂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五、增加粮库建设,切实解决粮食仓容紧缺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解决粮食仓容不足问题。除争取国家在我省多建中央库和抓好完成“九五”建库计划外,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建设省级粮库。各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建设地方粮库。按照“产区粮库省、市、县政府共建,销区粮库当地政府自建”的原则,省逐步在产区建设一批现代化省级粮库,所在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按照中央粮库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用地和税费方面给予支持。销区的粮库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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