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粮食定购制度和价格保护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今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18亿公斤贸易粮调减为15亿公斤。
(二)逐步缩小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国务院已规定从今年起南方早籼稻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去年已宣布今年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范围,我省决定今年二级以上(含二级)早籼稻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从明年起,早籼稻谷应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三)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价格。今年省定粮食收购目标指导价为每50公斤早籼二级稻谷55元,其中省对定购任务内收购的稻谷每50公斤补贴5元。各市参照省的目标指导价,根据当地生产成本、能够顺价销售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购保护价。
优质粮的购销价格由购销企业按照“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确定。对定购任务外收购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有条件的市县也应给予适应补贴。
(四)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不得限收、拒收、停收;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准压级压价收购;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交粮。
(五)改进公粮(农业税)征收办法。从今年起,现行公粮(农业税)实物任务改按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45元折算成货币额,由财税部门分解下达农户,一定3年不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规定公粮交实物或代金。农民可选择交纳代金,也可选择用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内的粮食交纳等值的实物,但不能用退出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的粮食交纳公粮任务。交纳代金的,由财税部门直接征收;交纳实物的,由粮食部门代征,并由财政部门给予合理的代征费用。
(六)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农发行要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加上必要费用据实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发行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同时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允许并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产区收购自用粮,但需经当地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并鼓励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也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或实行“代购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