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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失效]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向同级主管机构缴纳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量达到第七条规定的,免征专项资金;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按照实际销售袋装水泥量,征收专项资金。
  工程项目按照管理隶属关系预交专项资金。由主管机构按照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核定专项资金数额(其中工期超过2年以上的可分期分数额核定),属包工包料建设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预交专项资金;属建设单位购料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不予退回的预交专项资金和预交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专项资金。”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仍使用袋装水泥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返回,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各种验收。”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省、市、县分级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专项资金具体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发展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年末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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