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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第七条 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省实施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申请国防交通经费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上报立项审批前,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九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省国防交通机构同意。
  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设计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单列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鉴(审)定前将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资料交接工作,应当有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参加。
  第十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作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应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国防交通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国防交通工程和贯彻国防要求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组建方案,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生产、抢险救灾等任务,对专业保障队伍进行训练和演练。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交通线路沿线、交通设施周围地区的民兵和群众组成,专门负担交通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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