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武政[199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强区强县,决定采取若干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强区强县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增加区县财力和农民收入为中心,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科技和市场优势,优先发展高附加值的种植、养殖业,优先发展高科科技含量的设施农业,优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优先发展观光农业,大力建设龙头企业和产业化基地,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进程。
(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业,必须彻底突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突破经营主体、经营领域、经营范围的限制,树立规模、贡献和效益观念,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放开农业资源开发,搞活农村经济。
(三)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要注重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影响自然生态植被和湿地保护的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投资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投资者,可拥有开发面积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面积50年的使用权。使用权期满后,投资者可优先续包。
(二)对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资源,10年内可以向投资者无偿出让其使用权,投资者必须有开发和投资计划。若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三)对投资农业连片开发五荒资源面积在33.3万平方米以上(含33.3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自获得收入起,3年内免征特产税。
(四)投资高科技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5年返还所得税和特产税,后3年减半返还。
(五)对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的农业企业,经征收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直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