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武政〔199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兴业,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一)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三)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 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四)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五)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