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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三)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组织,鼓励中介组织从事房地产交易代理业务,加快培育房地产交易二、三级市场。
  八、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的交易办证。
  (一)自管房产权单位按本文规定向市房地局(房改办)提出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申请,经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立契和权属登记手续,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件。已出售的自管公有住房,可由单位集中申办房地产权属证件。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由承租住户向属地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经房地产公司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为购房人提供申请、审批、交易、办证一条龙服务,自受理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交易立契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件。可以采取先收款,后办证的办法,对购房所交的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核实发放权属证件后,多退少补。
  九、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管理与维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并由购房人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按年一次性缴纳,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设备的从售房款中提取30%,购房人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0元按年一次性缴纳,作为维修基金。基金的使用帐目定期按栋公布,维修资金不足时,再由购房人按各自住房建筑面积分摊。购房人购得住房后,必须遵守《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协议》,正确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确保住房安全。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管理。
  十、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全市公有住房售房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由售房单位设立专户,存入武汉市商业银行(原武汉城市合作银行),由同级财政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管,确保售房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售房相关配套政策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公有住房无偿分配,出售旧公有住房实行房改成本价,停止实行标准价。
  (二)承租住户按现行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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