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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注:八层以上有电梯的楼房,住房免费使用电梯的,三楼以上均为105%,顶层85%;住房交电梯使用费的,二楼以上均为100%,顶层85%;一层有架空层的,有独用小院的,在主干道临街的,为100%。三层(含三层)以下调节率为100%。
  (五)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按实际售价折扣20%。
  (六)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户只能享受一次折扣政策优惠。
  每个承租住户的购房家庭人口、夫妻双方工龄不得分别重复计算。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他政策
  (一)承租住户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付清购房款后即获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取得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给的、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本文件发布前,已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可按当年房改政策补足以标准价计算的实际付款与当年以房改成本价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差额后,即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三)承租住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的;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重新购房的;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还,在新工作地重新购房的。但所购房屋超过市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过面积的购房款计征契税。
  (四)承租住户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七、促进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
  (一)承租住户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款如不是新购房或新购房后的余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鼓励卖旧房买新房的计征税费方式:
  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为简便征收有关税费,对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依全额按统一规定的5%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作为保证金。
  2、对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免收综合征收率5%的税款。具体运作时,出售人先向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交纳5%的保证金;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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