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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武政〔1998〕34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盘活存量住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
  本市公有住房除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委托代管房屋,属保护文物、优秀历史建筑房屋,危险房屋,违章房屋,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不能出售外,其它均可出售。
  单位公有住房产权来源无争议,且不属违章建筑,但因缺乏建房资料而未办理房地产确权手续的,在各单位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也可出售。
  临街底层住房经过产权单位批准已部分改为营业用房的也可出售。
  二、售房对象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合法租住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属于出售范围内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或职工(以下统称承租住户),都可以申请购买现租住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和非本单位的承租住户购买公有住房要执行统一售房政策,不得限制非本单位承租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计算
  承租住户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户购买,按租住公有住房实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每户公摊的公共面积)。对高层住宅公用设备、设施占用的建筑面积应按户分摊,并计算其产权面积,但不计算房价,也不计入超面积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购买公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暂定为:
  (一)按户籍人口控制标准。以城镇户口为依据,户人均建筑面积新房20平方米、旧房30平方米。现役军人、带薪留学人员、户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作家庭人口计算;家庭独生子女、30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可按2人计算;劳教、有期服刑人员为有利于其劳动改造,也可作家庭人口计算。
  (二)按职级控制标准。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75平方米,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局级干部130平方米。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级别掌握。
  以下两种控制标准可由购房人选择,此标准只作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享受不同售价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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