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对外经贸发展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的发展,促进我市对外经贸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贯彻实施中央“以外贸出口增长带动和保证国民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对外经贸发展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安排3000万元外贸周转金,支持外贸出口,其中包括原已确定用于各类自营进出口企业的2000万元,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由市经委商市外经委、市财政局审定,新增的1000万元用于外贸企业,其使用由市外经委商市财政局审定。
二、市国税局要按国家规定,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预退税制度,并要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出口退税程序,以缓解外贸经营资金困难,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三、市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制定对发展加工贸易和开拓远洋市场的财政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市分行,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企业,根据不同类别的经营资金上分别给予支持;对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各类外经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在出具保函和前期资金投入上分别给予支持。银贸合作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包括打包贷款,押汇贷款、以资产抵押申请保函和贷款等。
五、市体改委和市证管办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指导优势外贸股份公司加快改革步伐,加速资产重组,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上市,募集社会资金,促进优势外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六、市人民政府设立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奖励名单和金额由市外经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市外经委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促进对外经贸企业实现优化组合、减员增效,加快发展,并由市劳动局给予积极支持。
八、由市外经委建立国际劳务基金,用于支持国际劳务输出,人民银行市分行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