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在我市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得税,对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延长三年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可以当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以后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一般生产型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新高技术企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新高技术企业和武汉经营技术开始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和三年减半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届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内联营企业实现利润,分给外地单位的,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分给本市单位的,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
老工业企业改造
对外商投资改造老工业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高科技产品开发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开发属于“火炬”计划和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新产品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以减免税照顾。对未列入市科委、经委新产品计划的,而经市科委、经委鉴定确定为新产品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税照顾,以上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