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998年7月27日)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



  对技术、知识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等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白蚁防治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算,如按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其非生产性基建项目也免征上述税费。
  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建设规模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建设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外,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经营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
  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和投资建设经营电厂、水厂、轻轨及排水、燃气、环保等项目,经批准,可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

农林畜牧业开发



  鼓励外商投资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开发荒山、滩涂、水面从事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引进农产品新品种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视为技术先进型企业,享受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可至2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在第三年至第五年期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届满,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开发性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生产型、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