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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董事管理办法

武汉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董事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董事的管理,保证中方董事依法维护中方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国有企业委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董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中方董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委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董事应具有与其任职相适应的文化、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的;
  (三)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五条 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派中方董事的单位对拟委派的中方董事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确实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按下列规定委派:
  (一)国有企业以其整体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董事,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未明确授权投资机构的,由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并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有企业以其部分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董事,由该企业委派,并报授权投资机构备案;未明确授权投资机构的,报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派中方董事的单位应与被委派的中方董事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载明中方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维护中方利益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对中方董事的奖惩办法等事项;
  中方董事在中方处于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责任书还应载明其在任期内应承担的中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考核指标。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董事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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