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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商投资导向目录

  5.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
  6.外商投资城区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中方的70%,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充实中方配套资金。
  (三)、鼓励外商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
  1.对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按有关开发区的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3.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地,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收费零费率。
  (四)、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1.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2.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五)、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1.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至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3.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的,“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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