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内环线附近及以内,是以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发展区,不再新建和扩建工业企业。
2.城市内环至中环线附近,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限制一般工业布局。
3.城市中环线至外环线附近,是工业与对外货运交通设施布局的重点发展和城郊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产区。
4.城市外环线以外,以农业为主,形成外围绿色屏障和远郊林休闲度假区,相对集中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业。
5.重点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工业区、北湖工业区、东西湖台商投资区以及阳逻经济开发区等市、区县的经济发展区。
6.对环境有影响的重点管理项目中2、4、6、8所列项目,选址一般应在中环线以外。
五、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2.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他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3.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4.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1.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2.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3.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4.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企业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