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许外商独资)。
4.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四)商业
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城市公用事业
1.供水、供气管网的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2.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六)社会事业
1.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3.高尔夫球场。
4.旅行社。
5.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大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三、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一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
(一)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震动、粉尘、恶臭、放射性、电磁波及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或开发项目,都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重点管理的项目包括:
1.在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各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开发的建设的项目。
2.综合性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化工、制药、肥料、危险品仓库、综合利用进口废旧物资、工业废物处理等。
3.在长江、汉江两岸和东湖、墨水湖周边有污水排放的开发建设项目。
4.产生重金属废水的项目,例如电镀、电路板表面处理、制革等。
5.对水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染料、印染、砂洗、屠宰、酿造、造纸等。
6.对大气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火力发电、燃煤锅炉、冶金、铸造、燃料气、砖瓦、水泥、陶瓷、玻璃、矿物纤维生产等。
7.改变地形地貌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成片土地开发、新建水库、采矿(采石)、高尔夫球场、填湖造地开发等。
8.特殊环境影响项目,例如放射性产品、设施及核能工业等。
在汉新建外资项目均须在市工商局受理前到市、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同级审批,即:报市外资办立项的项目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报区外资办立项的项目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重点管理项目中的化工、制药、电镀、危险品仓库、铸造、印染等项目,一律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三)所有外商投资项目选址须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