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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换发采矿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试点阶段。为了使换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蔡甸、江夏区、黄陂、新洲县可各自确定一个站、所,进行换证工作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
  3、全面实施阶段。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对历史遗留有争议矿山企业的换证工作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四)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9月至10月,全市换证工作基本结束,全系统内要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
  1、无证开采的是否全部取缔、矿井是否关闭、设备中否拆除;
  2、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消除;
  3、矿界纠纷是否妥善解决;
  4、矿区范围座标统一(国家直角座标)办矿资料基本补齐;
  5、建档资料是否规范。
  检查验收方法是:采取一提;二听;三抽查。一是看换证资料情况;二是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对重点矿山企业要实地进行抽查。各区县矿办应于1999年8月底将换证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市矿办。
  三、关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地矿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8号)的精神,各级地矿部门发证权限如下: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5个矿种不论矿山建设规模大小一律由国土资源部发证。
  (二)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种矿种,不论矿山建设规模大小一律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给省地矿厅发证。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除(一、二)列出矿种以外的其它矿种,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的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属中型的由省地矿厅发证。
  (四)省级规划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宝玉石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料由省地矿厅发证。
  (五)开采除(一)(四)以外的矿产资源,且其矿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如属《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附录中矿种,由省地矿厅委托武汉市矿办发证,如属附录之外矿种,则由省地矿厅授权给武汉市矿办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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