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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武政办〔1998〕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力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建设工作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搞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本地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或限定承包范围,或取消资质。对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不到位的外地来汉企业,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或由年度注册改为单项注册,或清退出武汉市。
  三、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工序、材料、设备要认真把关,责任到人,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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