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1999年1月17日 武政办〔199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底,市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
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武政[1998]99号)和《武汉市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办法》(武政[1998]100号),对我市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约束,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度平息了的降价竞销,又在部分企业发生,有的“买200元商品送购物券”,有的“买一送一”、“买大送小”,还有的正在筹划新的降价促销方案。价格大战有愈演愈烈之势,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人民群众也有意见。这些做法,严重地违背了武政[1998]99号和武政[1998]100号文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我市市场经营造成很大危害。一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竞相降价销售,使不少企业商品价格降到盈利水平之下,导致企业减利亏损,同时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损害了工商企业利益。恶性竞销使一些企业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有的甚至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职工下岗,收入减少。三是影响了消费者利益。某些企业的降价优惠,其实是抬高原价格后再打折的欺诈性标价,或是一些冷背呆滞、残损落令商品的正常降价处理。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商企业立即停止一切违规降价经营行为,正在进行的要坚决停下来,正在策划的要坚决取消,制止低价竞销。
二、各工商企业要自觉遵守武政[1998]99号和武政[1998]100号文件规定,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优质商品、优质服务,正确引导消费上下功夫。重点企业要带头自律,合法经营,正当竞争,做好表率。要做好违规降价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商业企业要将自查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非重点商业企业要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经自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在报自查情况时须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各商业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商品价格管理,做到一货一价,明码标价。对依法可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公告降价理由,并设专场(厅、柜)销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业企业发布商品降价销售广告,须经物价部门进行降价可信性认证。新闻媒体要认真把关,未经物价部门可信性认证的,不得为其发布广告,更不得炒作。擅自发布广告的,由物价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