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对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产品标准的制订,商标认定与保护,产品推荐与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海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经一次性审批,可在本年度内多次出国(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市外事、台湾事务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手续。
二十、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专项内容,并增加专项经费,加大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
二十一、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户口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5年以上、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事、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及时办理调动、派遣、户口等手续;接受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毕业生分配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从市外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若其配偶有接受单位,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随调及未成年子女随时迁的手续;若其配偶没有接受单位又急需进城的,给予迁转户粮关系(含未成年子女);对其子女入托、就学给予照顾。
二十二、广泛吸引留学生、境外华人或外国专家、企业家、博士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工作。上述人员来汉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工作条件。
进一步办好“留学生创业园”,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汉兴办企业的,视同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员工需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市房地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二十四、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高速本规定有关条款也相应予以调整。
二十五、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