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市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和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除地价外,其他市级管理权限的收费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
十一、企业与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先征收印花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先征收房产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三、凡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5%;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其比例不受限制。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20%至30%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五、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筹资体系,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
十六、市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择优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对一些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有关部门帮助其创造条件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十七、凡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实行转制的科研院所,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实现科工贸一体的,除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市属科研院所转变为科技企业,在转变的过渡期内,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暂免征国有资产占有费。“九五”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享受市属科研单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