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发〔1998〕17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迎接知识经济挑战,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于高速经济结构以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市上下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突出科技进步战略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千方百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9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纲要〉的通知》(武发[1998]1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以上的,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