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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的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武政〔199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的通知》(鄂政发[1999]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小钢厂(含小轧钢厂,下同)、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的小钢厂、小水泥厂是近几年由各区、乡镇、集体或私人兴办起来的,还有的是外地来汉投资兴办的,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企业多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一些企业无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能力,无生产许可证,技术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混乱,不具备生产条件。有的违法生产和低价倾销劣质建筑钢筋、水泥,甚至明目张胆地制假售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筑钢筋和水泥等建材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给建设工程带来了严重的质量隐患,有的已引发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下决心对全市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从源头上把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关,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百年大计的需要;是净化市场,维护公平竞争,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保护名优产品发展壮大的需要;是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区、各有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下大气力、动真格地把小钢厂、小水泥厂的综合质量整治抓紧抓好。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下列建筑钢筋、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关闭:
  1、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
  2、采用5吨以下电炉、中频炉炼钢工艺;横列式线材轧机、一列式小型轧机、间断式小轧杨的轧钢工艺;以及使用地条钢、钢锭的切头、切尾、汤道钢、中注管、回收废旧棒条轧制钢筋的小轧钢厂;
  3、使用土窑和年生产能力3万吨(窑径2米)以下的机械立窑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的小水泥厂。
  (二)对下列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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