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
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特派员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9〕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特派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特派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并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助理(以下统称审计特派员)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特派员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特派员由市审计机关在全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应为审计特派员执行公务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审计特派员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到位和运用,财务收支管理,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内容,依照国家审计署制定的《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特派员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重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要求相关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