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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1999年8月21日
            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者。
  第六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林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以所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以铁路、公路和水利、防汛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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