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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十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四)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另行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委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集中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专项核算。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在其购买、修建自住房时支付。
  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银行接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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