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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三)降低住宅交易税费。住宅交易计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宅,2000年底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对降价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住宅交易登记收费从1999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文件,不得超标准收费。继续试行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标准降为每平方米40元。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完善拆迁还建政策,推行货币安置。市物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货币安置”办法和标准,1999年底前出台。实行统一拆迁,“货币安置”,减轻开发单位的社会负担,落实拆迁安置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减轻负担。市物价部门要组织对房地产开发收费进行清理,对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并逐项检查落实。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各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出台的收费项目应暂停收费,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应公布收费依据、标准和用途,接受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提高居民购房能力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投入,大力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依法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从1999年9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199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提高公积金缴存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原来单位、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0%。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向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经济领域延伸。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加大公积金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力度,放宽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二)积极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发展住房金融市场,全方位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加强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和完善住房组合贷款,提高商业信贷资金的组合比例,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凡是承办政策性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应按多存多贷原则增加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对目前资金一时周转困难,销售前景看好的住宅开发项目,发放封闭性建设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提供按揭,转换贷款主体,通过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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