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1999年9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改力度,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武汉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1999年9月底前发布施行。
(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整到1.42元,不再增加新的住房租金补贴。对离休干部、烈属、残疾军人、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三)鼓励公房出售,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将可出售住房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申购。2000年底前将可出售住房全部出售完毕。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优惠20%执行至1999年底,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款优惠。现住房折扣率2%执行到1999年底。
二、实施优惠政策,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
(一)放宽准入制度。直管公房除不可出售的,凡是现住户自愿购买的住房必须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可出售的,非本单位承租户要求购买,应执行我市统一的售房政策,不得限制出售。职工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上市出售。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出售。
(二)完善住房上市交易、办证程序。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市房地、土地部门受理申请、办理交易、核发权证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服务。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书、证件规定资料齐全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意见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30日内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