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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1993年12月6日 成委办〔1993〕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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