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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技术和维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车间(分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车间(分厂)或班组民主管理组织。
  第三十四条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采取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对本车间(分厂)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生产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车间(分厂)工会主席主持。车间(分厂)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
  第三十五条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本车间(分厂)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车间(分厂)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车间(分厂)行政领导干部,向厂长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根据厂长的决定,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生产的安排意见,讨论贯彻落实厂、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班组内部奖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三)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对班组、工会小组工作进行评议,在职工之间开发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根据企业要求由班组全体职工民主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有权按规定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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