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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的任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缴审批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上级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建立常设主席团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而改选。主席团成员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决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应参加主席团。主席团主席以下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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