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三)部署市政府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
(四)总结、部署市政府的工作;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
(五)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和需要市长、副市长协调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碰头会,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前必须充分准备,做好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会前要经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审核。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一定要在会前协商一致;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由市政府会议裁决的,主办单位应如实反映意见分歧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