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城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九)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礼仪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区(市)县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