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3年11月12日 市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市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侨、台、监察、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