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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检举、控告者保守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后果严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顶着不办,或不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请示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批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控告、检举内容或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六)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路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来访者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信访单位可以通知民政或公安部门,由民政或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滞留机关,无理纠缠,妨碍公务的;
  (二)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携带凶器或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来信来访者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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