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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一)受理本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并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审查结案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系统内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五)查处下级单位无力处理或虽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情况;
  (七)培训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组织交流本系统信访工作经验;
  (八)向来信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利法规咨询;
  (九)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做好登记,及时确定来信、来访的内容、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领导阅批、直接查办或转办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查办或转办,按时结案和上报结果,请求审结。
  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要向领导同志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井回复来信来访人,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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