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1999年3月31日 成府发〔1999〕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冷库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食品堆码应当隔地离墙,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提倡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第八条 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或用同一货厢货柜装运。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措施,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条 制作食品的用具、油料、调味品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