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国库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或区(市)县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采血或输血造成事故的,按照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所在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或区(市)县卫生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市或区(市)县卫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病人使用100毫升血浆、200毫升少浆血、二个单位白细胞、二个单位血小板中任何一种血液制品均折算为200毫升全血。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指单位内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部队的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各类职业学校的学生,外地驻成都地区办事机构半年(含半年)以上职工。
(二)无工作单位公民:指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外地来市暂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人员。
(三)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以户口薄登记或有关证明为准。